非吸案件中的平台费性质界定与辩护策略——以武汉地区建筑顾问为视角
近年来,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,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(以下简称“非吸案件”)在各地频发。武汉作为中部地区中心城市,建筑行业发达,围绕建筑工程产生的融资活动日益复杂。在涉非吸案件中,建筑企业、项目承包方以及相关中间人因“平台费”“居间服务费”“咨询费”等名目被追诉的情况屡见不鲜。如何准确界定这些费用的法律性质,如何在辩护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,是当前刑事律师实务中的难点与重点。
一、“平台费”在非吸案件中的常见表现形式
在武汉地区近年审理的非吸案件中,“平台费”多出现在以下场景:建筑企业需要资金周转,通过中间人介绍投资人,中间人收取一定比例的“平台费”;或者建筑企业以工程项目名义设立资金池,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,并按比例向渠道方支付“管理费”“服务费”。这些费用的收取模式往往与正规融资渠道的收费相似,但一旦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活动中的关键环节,相关收取人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。
从司法实践来看,对于“平台费”的判断,核心不在于收费名称,而在于收费行为是否参与了非法集资活动的整体链条。如果收费方明知资金来源于非法集资行为,仍积极提供平台、介绍客户、协助收款,甚至帮助规避监管,则极易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。反之,如果收费方仅提供真实的推介服务,并未参与资金吸收的核心环节,且对资金用途的违法性缺乏明知,则辩护空间较大。
二、建筑行业特点对案件定性的影响
建筑行业具有资金需求量大、回款周期长、民间融资活跃等特点。在武汉,大量中小建筑企业依赖“以项目找资金”的模式运营,开发商、总包方、分包方、材料供应商之间形成了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。在这种背景下,一些企业为了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问题,可能采取向特定对象借款的方式,而这种行为与向“不特定对象”吸收存款存在本质区别。
辩护律师在介入此类案件时,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:第一,资金是否来源于“不特定对象”。建筑行业中的资金提供方往往具有业务往来关系,如长期合作的材料商、设备租赁方等,这种关系与纯粹的陌生人投资存在明显差异。第二,是否具有“公开宣传”行为。许多建筑企业的融资活动依赖熟人介绍,并未在公开平台发布信息,这与非吸案件中“公开性”要件不符。第三,资金用途是否真实。如果资金确实用于工程建设,而非“借新还旧”或挥霍,则属于“生产经营型融资”,与“非法集资型犯罪”的社会危害性有本质区别。
三、刑事律师在案件各阶段的辩护策略
(一)侦查阶段的介入与取证
非吸案件在侦查阶段具有信息不对称、程序推进快速等特点。辩护律师应尽早介入,重点核实以下证据:一是“平台费”的收取是否基于真实的居间服务,是否存在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行为;二是收费方与被收费方之间的沟通过程,是否存在对资金用途的明确告知;三是收费方是否知晓资金来源的非法性。实践中,许多建筑顾问仅凭自身行业资源介绍资金,对出资方的资金来源和项目方的资金使用缺乏了解,此类情况应重点取证。

(二)审查起诉阶段的定性辩护
在审查起诉阶段,律师应围绕“主观明知”和“客观参与程度”展开辩护。对于单纯的“平台费”收取行为,如果收费方未参与资金归集、未向不特定人公开宣传、未承诺保本付息,则不应被认定为“协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”。除此之外,还应关注收费方是否属于“单位犯罪”中的直接责任人员,如仅为公司普通员工,偶发介入,则责任较轻。
(三)审判阶段的量刑辩护
对于确已构成犯罪的案件,律师仍可在量刑阶段争取从宽处理。例如,积极退缴违法所得、争取被害人谅解、认罪认罚等。除此之外,对于“平台费”本身是否属于“违法所得”应当严格区分。如果收费方确实提供了真实的服务,且收费与市场同类服务相当,则不应将全部收费视为犯罪所得;只有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“抽成”部分,才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获利。
四、当前政策环境下的辩护方向
2024年以来,最高检、最高法多次强调,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“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”“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”。对于非吸案件,司法解释明确要求:对于为生产经营所需,以借贷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,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,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可以从宽处理。这一政策导向为建筑行业涉非吸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有利空间。
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,应主动收集企业真实经营状况的证据,如合同台账、工程进展记录、用工记录、纳税证明等,向司法机关展示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理性。同时,对于“平台费”收取方,应着重论证其行为的“中介性”与“偶然性”,避免被认定为专业从事非法集资的帮助者。
五、结语
武汉地区的非吸案件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,建筑行业的“平台费”问题更是牵涉面广、法律关系复杂。刑事律师在面对此类案件时,既要熟练掌握刑法及司法解释关于非吸犯罪的规定,又要深入了解建筑行业的融资模式与惯例。唯有如此,才能在复杂的案情中找到突破口,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公正的司法结果。同时,企业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,规范融资行为,避免因“图方便”而触犯法律红线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