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守住罪与非罪的边界:从一起“顾问费”争议看经济犯罪的实质辩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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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,随着国有企业合规治理不断深化,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司法适用问题持续受到关注。在武汉地区刑事辩护实务中,涉及“顾问费”“律师见证费”等名义发放费用的案件时有出现,部分案件在定性上存在较大争议。这类案件往往交织着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、薪酬分配机制与刑法评价之间的复杂关系,对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。本文结合实务观察,就此类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思路作简要梳理。


一、罪名适用的核心争点在于“违反国家规定”与“实质私分”


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,其构成要件包括:违反国家规定,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,数额较大。实践中,辩护的首要突破口往往在于“违反国家规定”这一前提要件。所谓国家规定,应严格限定为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,部门规章、地方性文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依据。部分案件中,涉案单位发放的所谓“顾问费”“见证费”,实为依据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或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执行,若该方案本身不违反上位法,则不宜简单以“名义不当”入罪。


以“律师见证费”为例,若单位与外部律师签订真实的法律服务合同,费用支付有合同依据、发票凭证和实际服务对价,则属于正常经营支出范畴。即便后续资金流向存在不规范之处,也应首先呢审查其是否属于“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”的行为模式。私分国有资产罪要求体现单位意志、由单位决策层集体研究决定,并将国有资产分配给单位成员。若相关费用系支付给外部主体,且无证据证明存在虚构服务、套取资金后回流分配的闭环,则不能仅凭费用名称敏感即推定犯罪。


二、实质辩护应聚焦“国有资产属性”与“主观故意”


在武汉地区办理此类案件时,辩护人需重点审查涉案资金是否属于国有资产。国有企业经营收入并非当然全部等同于国有资产,需结合企业性质、资金来源、成本构成等综合判断。例如,子企业通过市场化经营取得的利润,在依法纳税、提取公积金后,其分配方案若符合公司章程和国资监管要求,则相关支出未必具有刑事违法性。


主观方面,私分国有资产罪要求直接故意,即明知是国有资产而决意集体私分。若行为人基于对分配政策合法性的合理信赖,或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、审计结论执行,则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,不应以犯罪论处。实务中,不少案件的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领取的是合法绩效或劳务报酬,此时辩护应着重收集单位历次分配惯例、主管部门态度、审计报告结论等证据,构建“合理信赖”的抗辩基础。


三、程序辩护与合规出罪的空间


经济犯罪辩护不应局限于实体法层面。在审查起诉阶段,辩护律师可积极申请调取单位内部决策文件、财务凭证、国资监管备案材料,推动检察机关对“国家规定”的具体指向进行实质审查。对于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的案件,应果断提出不起诉意见。同时,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深入推进,对于制度漏洞导致的分配乱象,可通过合规整改、退赃退赔、完善内控机制等方式争取从宽处理,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。


需要强调的是,积极正向的辩护观并非为违法行为开脱,而是确保刑法在介入经济管理领域时保持谦抑与精准。对于确实构成犯罪的行为,辩护应聚焦于数额认定、主从犯区分、自首退赃等法定从宽情节;对于罪与非罪界限模糊的案件,则应敢于依法提出无罪意见,防止民事纠纷、行政违规被不当升格为刑事犯罪。


守住罪与非罪的边界:从一起“顾问费”争议看经济犯罪的实质辩护

四、结语


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辩护,考验的是律师对国资监管法规与刑事法理的融会贯通。面对“顾问费”“见证费”等名义引发的争议,辩护人应回归构成要件,从国家规定依据、国有资产属性、单位意志形成、主观明知等维度逐层拆解,以实质审查取代形式判断。唯有如此,才能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,守住经济犯罪评价的法治边界,促进企业治理的规范化与法治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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